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46號
原   告  邱美惠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美芳 即萬家香美食
  包辦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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