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46號
原 告 邱美惠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美芳 即萬家香美食
包辦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