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林奕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珠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