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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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順泰蜜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賴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康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41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