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許家豪
被 告 曾帷宸 即 曾瑞衍
被 告 曾家馨 即 曾佩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12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肆仟 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