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吳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心音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須補正事項如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簡心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及其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之相關證明。
二、原告應提出新北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
  )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僅聲明被告應將占有原告土地之建
  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等語,未於訴狀表明排除占用
  土地面積及其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
  期買賣成交金額等),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正
  確占有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確認,請原告提出其所有
  土地遭占有預估面積。
四、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及繳納裁判費(請以原告主張被
  告無權占用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據
  此計算應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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