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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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83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0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債務人甲○○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惟債權人於98年6月11日提出之補正狀,僅陳明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並未提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故債權人對債務人甲○○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