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3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4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拾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1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十顆(聲請書誤載為五顆)係違禁物,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結果,其中外觀橘色錠劑五顆及深藍色錠劑五顆,均係MDMA成份,此分別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12月14日,報告編號0000-000、130號檢驗報告二紙在卷可憑,故其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四、另被告於93年7月7日下午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前開MDMA,而被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犯行,業經送觀察、勒戒後,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1月1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1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故該案扣案之MDMA既係違禁物,業如前述,則本院認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明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