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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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4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89年度聲沒字第1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參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移送經扣案之海洛因2小包(0.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小包),殘留海洛英之殘渣袋係屬違禁物,爰請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戒毒偵字第84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高雄市警察局鹽埕分局於民國87年3月2日15時10分許,在高雄縣大寮鄉翁園村翁園國小前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疑似海洛因粉末2包。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於89年5月1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而上開疑似海洛因粉末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33公克,包裝重0.42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憑。被告已於89年6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已死亡乙節未察,而於被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為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不起訴處分,惟前開扣案物品既係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鳳山刑事第1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