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