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簡字第5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羅悅升羅貞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貳佰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至民國(下同)106年7
月27日止,尚積欠新台幣(下同)457,763元(包含消費本金21
6,172元及利息241,591元),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
然當時僅請求本金216,172元及計算至99年10月27日之利息,並
未請求後續之利息,現被告至106年3月24日止,尚積欠如主文
所示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分配表、債權計算
書及帳務明細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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