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莊美貴
徐建光被告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楊清安 蔡弘琳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弘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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