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486號抗告人 高華生 抗告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5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主張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案號為101年度再字第15號),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改判駁回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歷審之訴,本應依法繳納再審裁判費,但因抗告人與同住之兄長 高華庭 均係殘障人士,生活困難亦無資產,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原裁定以抗告人所提再審之訴不合法並經法院駁回,顯無勝訴之望,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抗告前來。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所提本案訴訟,經原法院於101年7月18日以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已逾再審期間,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抗告人提之再審之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予以維持而駁回抗告,於民國101年9月17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原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參,足見抗告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確無勝訴之望無誤,則參酌前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且其本案既已被駁回確定,其就該本案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無保護之必要。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吳光釗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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