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0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華
葉庭亨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5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志華、葉庭亨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志華、葉庭亨各基於賭博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九州運動網」(http://ts777.net)之不特定公眾得以連結之公開網站,並使用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密碼登入該網站,以美國職棒、國際足球、四星彩等運動或博弈為簽賭標的,每注金額不等,凡押中者,即可得依上開網站預設賠率表計算之彩金;未押中者,所繳之賭金歸上開網站所有,上開網站提供 張旭光 (所涉賭博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所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供張志華、葉庭亨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匯入儲值賭金,並以上開兆豐銀行帳戶轉帳至張志華、葉庭亨如附表所示之帳戶給付彩金。嗣經警調閱上開帳戶明細,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張志華、葉庭亨(下合稱被告2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張志華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籬仔內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告葉庭亨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案被告張旭光所有之兆豐銀行帳戶申登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利用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登入不特定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網站相互對賭,該簽賭網站之性質等同以無形空間供公眾賭博財物,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2人各自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多次在上開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侵害法益種類亦屬相同,且主觀上所認識者亦應屬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網路簽賭方式,貪圖不法利益,助長賭博風氣,間接敗壞社會不良風氣,實屬不該;惟 念渠 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渠等賭博行為並未對他人造成直接之損害,兼衡被告張志華、葉庭亨於警詢分別自述高職畢業、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且家境均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賴易詮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被告│帳號│密碼│時間│地點│帳戶│├──┼───┼───┼───┼───────┼────────┼──────────┤│1│張志華│不詳│不詳│101年2月4日至│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29日間│二路193之10號│高雄籬仔內郵局帳號│││││││「藍語網咖」│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志華)│├──┼───┼───┼───┼───────┼────────┼──────────┤│2│葉庭亨│CD6328│AA5555│101年3月1日至│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01年4月5日間│二路347號之住處│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庭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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