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王靖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佰玖拾陸仟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仟參佰玖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
佰玖拾陸仟元」之記載,顯然有誤寫,應更正為「新台幣肆
仟參佰玖拾陸元」,爰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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