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8號聲請人 楊譜諺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95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業已遵行職務,聲請鈞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140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 陳俊維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項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5年5月5日刊登於報紙。又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高雄市○○區○○段24
40、2446建號即門牌號碼明星街137號9樓之4等不動產2筆土地。聲請人經鈞院選認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後,聲請人閱卷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聲請被繼承人之遺產歸屬清單、各類財產所得清單等資料,並聲請公示催告、登報及通知債權人報明債權,並代墊相關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費及規費,共計8,410元。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數額,是聲請人之管理報酬應由鈞院酌定之,而被繼承人甲○○遺產中之不動產,已經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並進行拍賣,目前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字第83973號案件執行在案,為此請求鈞院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甲○○於94年2月22日去世,其遺產無人繼承,由
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自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甲○○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外,另據
其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催字第140號民事裁定2份、財政部高雄市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9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份、展信法律事務所函、掛號函件執據各5份、元大精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函2份、債權計算書1份、房屋稅稅額繳款書2份、地價稅稅額繳款書1份、收據4份為證,堪信真實。本院審酌: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本件被繼承人遺有之遺產即上開土地暨建物,以及投資1筆,經核定其總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57,405元,而被繼承人遺有土地及房屋筆數為2筆,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除強制執行部分尚未終結外,並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以及聲請人業已為閱卷、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各該債權人之受償權利應受保障,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841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