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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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7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兩造結婚日期為「92年7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2年8月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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