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仕典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仕典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完全
清償,相對人羅仕典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日將坐落彰
化縣○○鎮○○段0000000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 羅秀英 ,又相對人羅秀英於105年5月4日將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之所有權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 羅濟廷 ,致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
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相對人羅濟廷應將坐落彰化縣○○鎮○
○段○○○○○號土地於105年5月4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羅秀英所有,而相對人羅
秀英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4年12月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須經撤銷相
對人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之,是核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