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沙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鴻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14279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鴻鵬於民國108年11月6
日下午5時許,無駕駛執照騎乘牌照號碼JBM-266號普通重型
機車,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橫越遊園路,
其應注意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在其前
方之路人 孫蘇月 徒步沿遊園路2段路旁行走,因而擦撞孫蘇
月臀部,致孫蘇月倒地受有左足第5趾骨骨折、頭部、左下
肢、左臂、右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
犯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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