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10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肇奕   

           住320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陳彥富   住苗栗縣○○市○○街0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彥富於第三人神岡社口郵局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中市神岡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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