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號抗告人 謝宗賢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191號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經本院於107年1月1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黃炫中法官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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