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919號上訴人楷登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被上訴人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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