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考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 郭亭巖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陳金標 訴訟代理人 李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163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6年6月28日105年度訴字第16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40、114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38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經消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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