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冠羚 (原名 鄭逢美 )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