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全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全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9號聲請人 陳煒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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