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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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2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丙○○代理人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