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六三六號、第二九○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協議書上偽造之「乙○○」署押、指紋印各壹枚,及土地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乙○○」署押、指紋印共計各貳枚、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協議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協議書、土地租賃契約書」,並加列協議書一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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