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9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號分證統一編號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聲請人犯因過失致死案件,係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重交上更
(五)字第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交上更(五)字第59號刑事判決影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76刑事判決影本各0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01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