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2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己○○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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