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9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賴勇誠 被告萬物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威 被告 羅寬賢
林見明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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