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之住居所。
㈡利息計算之週期為年息、月息或日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