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乙○○人兼法定代理甲○○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丁○○等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共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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