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16日犯傷害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47號判處拘役五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805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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