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7月29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32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382號),判處有期徒刑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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