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3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7月3日犯傷害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80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1319號、第11405號),就其所犯傷害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經本院以92年上訴字第21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准。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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