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損壞器物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7日犯刑法第354條之損壞器物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865號、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94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