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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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5年3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應予更正)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7月),嗣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7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813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駁回上訴確定;(二)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6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受刑人自109年5月14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1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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