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毅
吳俊寬 吳麗虹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進生
陳譯紘 陳則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08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俊毅等人請求原判決第5項廢棄。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經核定為(計算式詳附表)新臺幣(下同)84萬5,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董怡彤附表:(民國;新臺幣)訴之聲明地號占有土地面積(平方公尺)A111年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B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A×B=C第五項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5.70148,352845,6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