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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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具保人東方譯萱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方譯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德誠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而由具保人東方譯萱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陳德誠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東方譯萱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
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