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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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被告 陳敉 由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記載:「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B所示562-2⑴部分(面積433.1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新莊區全安段562-2地號土地如附圖B所示562-2⑴部分(面積433.1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壹、程序方面之第一點第5行「新莊區562-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莊區全安段562-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