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周曙明
被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宗
訴訟代理人  黃富港
       黃詡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應更
正為「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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