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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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丁○○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柒拾參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