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甲○○被告雲林縣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清良 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易字第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