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然侮辱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5日犯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268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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