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朱和喜 被告 曾培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33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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