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8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化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化石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貳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化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參酌被告之供述及起訴書所載檢驗報告等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
103年10月24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嗣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103年12月17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而被告因另案待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3年12月19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月、4月、3月之刑期,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12月18日103年執乙字第15111、15110、1194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