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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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72號原告 蔣秉宬 被告 柯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審理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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