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7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72號原告 蔣秉宬 被告 柯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審理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