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5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所引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係誤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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