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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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武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武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莊武雄因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淑琴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日│100年9月2日│100年9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7695號│100年度偵字第7695號│100年度偵字第769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26號│100年度易字第1026號│100年度易字第1026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49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49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495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8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865號│100年度偵字第9865號│100年度偵字第986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31號│100年度易字第1331號│100年度易字第1331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6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6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61號││判決││││││├───┼───────────┼───────────┼───────────┤││判決確│101年2月7日│101年2月7日│101年2月7日│││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營利姦淫猥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5日│100年10月9日│100年10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059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68號│101年度偵字第188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9號│101年度訴字第14號│101年度易字第308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12日│101年5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225號│101年度易字第308號││判決││││││├───┼───────────┼───────────┼───────────┤││判決確│101年3月19日│101年5月3日│101年5月29日│││定日期││││└───┴───┴───────────┴───────────┴───────────┘┌───────┬───────────┬───────────┬───────────┐│編號│10│││├───────┼───────────┤以│以││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下│下│├───────┼───────────┤│││犯罪日期│100年11月11日│││├───────┼───────────┤空│空││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58號│││├───┬───┼───────────┤白│白│││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3號││││事實審││││││├───┼───────────┤││││判決│101年2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61號││││判決││││││├───┼───────────┤││││判決確│101年5月21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