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53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廖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29,359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依原告提出之現金卡契約書並未有合意管
轄之約定。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市○○里○○
路○段○○○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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