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林義豐 (即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小教育基金會
事長)代理人 游水熔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林義豐即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若有委任代理人,請一併提出聲請人正確名稱之委任狀。
二、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章程備查函件。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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